签订试用期合同靠谱吗?
2015-10-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市民韩先生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公司方面提出试用期为6个月,通过试用后方可转正。公司方面准备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给韩先生签,韩先生认为6个月的合同期限太短了,而公司方面则表示这只是试用期合同。韩先生转正后还会再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就此事,韩先生咨询律师关于试用期合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中,公司方面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属于违法行为,6个月应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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