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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签劳动合同 工作中意外受伤获赔17万
2015-10-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女职工因工受伤构成七级伤残,由于单位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工伤保险,因此,女职工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买单”。近日,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一起工伤事故赔偿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成功获得赔偿金17万余元。

  未签合同女工工作中受伤

  2012年4月份,某木器厂招收农民工小芬为该厂操作工,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交纳社会保险。2013年8月6日,小芬在工作中受伤,左手食指骨折,先后两次住院,第一次住院期间,厂里安排了一名女职工护理,并垫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第二次住院,厂里未安排人员护理,也未垫付医疗费。

  小芬出院后,请求单位认定工伤,厂里领导说,“你一没合同、二没保险,认定工伤也没有用。我承诺,你伤好后可以继续到厂里来上班,单位按原来的待遇,每月工资2300元不变。”小芬想,毕竟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只有认定工伤,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区工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建议小芬申请法律援助。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小芬的代理人。

  工伤待遇由单位“买单”

  小芬在第二次出院后,向普兰店市劳动仲裁申请,确定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按照双倍工资再支付一年的工资。木器厂向劳动仲裁出具了答辩状,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争议,小芬顺利地被认定为工伤。

  去年8月20日,经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芬构成七级伤残。于是,小芬向普兰店市劳动仲裁申请裁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同时要求单位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的双倍工资。普兰店市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小芬的主张,裁决木器厂给付小芬工伤待遇17万余元。后木器厂不服,向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单位还需给付双倍工资

  普兰店市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后,木器厂不服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木器厂除给付小芬工伤待遇外,还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的双倍工资。

  木器厂老板接到终审判决后,肠子都悔青了,不仅要全额给付工伤待遇,还得给付一年的双倍工资,这下赔大了。老板表示,今后要给所有的工人签合同、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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