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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旷工辞职也有责
2015-11-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昨天,备受困扰的小李来到石景山古城司法所咨询,他说:我在公司3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不想干了,跟经理提出过辞职,但是经理说要把交代的事情办完,还要我负责招聘一个人来接替我。我想直接旷工不去了,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我有法律责任吗?

  古城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

  另一方面,既然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虽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合同已经存在,劳动者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者也可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劳动者要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话,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需要赔偿的。如果小李直接旷工,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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