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合同 > 正文
劳动合同约定模糊岗位坑了谁?
2015-11-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然而,一些企业竟然在此动起“歪脑筋”,企图用“生产工作”、“生产岗位”等字眼进行模糊处理,希望能够牢牢控制调整岗位的权利和自由,使自己的“用工自主权”最大化。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宣判,对保定某知名企业约定模糊岗位的作法给予否定,宣告这样的所谓“捷径”和“妙招”对企业来说,既损人也不利己。

  2009年9月,杨某到保定某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续签3年,从2012年9月10日到2015年8月31日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工作内容是从事“生产工作”,工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每月3100元至5000元不等。

  因种种原因,杨某的工作岗位像“走马灯”般先后变动8次,既有公司安排的,也有杨某认为自己不能胜任而申请换岗的。2014年8月8日,刚刚换到一个新岗位的杨某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称其已被开除,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杨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赔偿金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之后,杨某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其诉至定兴县人民法院,要求给予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38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9000元。该制造公司称,杨某在工作期间多次长时间脱离岗位,找领导调换工作,导致车间缸体生产线停产,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定兴县法院认为,杨某对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杨某,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制造公司支付杨某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22800元,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该制造公司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模糊岗位”系逃避法定义务

  保定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此权利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在查明劳动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谨慎行使之,并对证明违纪事实成立负有完全举证责任。某制造公司对杨某给单位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该制造公司频繁调动职工工作岗位,并且把职工拒绝调整岗位当作“严重违纪”,其实源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内容和岗位的模糊处理。本案中,职工和企业都可以用模糊约定作为岗位变动的理由,但企业不能据此取得调整职工岗位的绝对权利,职工也因此受到损害,如此约定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是不利的。

  该法官指出,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化、类型化、技能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用抽象性、一般性的观念,代替具体的、特定的工作内容的约定,其实是逃避约定工作内容的法定义务。广大企业切莫将这种规避法律规定的“损招”当“妙招”用,要真正信仰法律、依法办事。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