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再入职能否约定试用期?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市民江先生咨询:本人2011年8月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6月因考上硕士研究生,本人辞职,离职全职读研。今年7月研究生毕业,本人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继续工作。8月1日,公司与本人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不过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到期的时候,公司以工作能力和业绩达不到要求为由,解除了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本人想以“公司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某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离职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原单位工作,同一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仅从法条文意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于这条规定不能机械理解,“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际上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是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这样理解,实际上也符合设立试用期制度的初衷。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劳动者,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以及再次入职的岗位要求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其能否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考察。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可以的。因此,该公司与江先生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可以的,而江先生要求公司赔偿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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