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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注意事项
2016-01-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后续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是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况。续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初次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劳动合同续订应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在不同的未续约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第一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未续订

  用人单位:首先,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权利: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用人单位:首先,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的权利:在此期间,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注: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满一年以后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权利: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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