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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2016-03-0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特殊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于其是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所以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国有企业的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由于其特殊情况,也采取与厂长、经理同样的方式,与上级主管部门订立劳动合同。

  (三)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这是一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相交叉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也属于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特殊人员。

  (五)对待岗或放长假的特殊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之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按现行规定,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劳务关系,若双方因彼此的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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