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合同 > 正文
员工入职隐瞒生育状况,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6-04-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现在很多企业都喜欢招聘稳定的职员,因此会询问拟招聘人员的婚姻和生育状况,特别是针对女员工。那么员工入职隐瞒自己的生育情况,公司能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下文为大家分析解答!

  网友咨询:

  因担心遭遇就业歧视,已婚未育的王女士在求职时谎称自己已育。被录用后,一直表现不错。后,王女士发现怀孕。公司认为她不诚信,如果以虚报个人资料是的公司处罚制度遂将其解雇,违法吗?

  法律分析:

  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履行无必然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各自所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

  首先,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属个人隐私。

  其次,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公司表示王女士是否生育与录用与否无关,也就无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