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合同 > 正文
个体户招用员工也要签劳动合同吗?
2016-08-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小张2009年从山西老家来到北京打工,于2009年12月3日进入北京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工作,该修理厂系个体工商户,入职后单位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1300元。

  2010年7月4日,修理厂因为业务较少,业绩较差,就提出调低工人的劳动报酬的要求,不同意者就辞退。

  2010年7月9日修理厂为小张支付了当月工资,随后通知小张离开。小张因此将修理厂诉至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2010年1月3日至 2010年7月9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800元,补缴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7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0元。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小张的全部仲裁请求。修理厂不服该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修理厂的请求。面对法院的判决,修理厂很不理解,认为自身规模很小,员工总共就十几人,且工人流动性比较大,为工人月月缴纳社会保险不现实,况且其他汽车修理厂也都这么做,让他们赔偿这么多钱不合理,于是来到霍营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个体户是适格主体

  招员工适用《劳动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修理厂作为适格的用工主体,在与小张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修理厂应当支付小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职期间的用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给予补偿。修理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明显,应当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修理厂的请求于法有据。

  目前,个体工商户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很多人还没有树立劳动合同制的观念,认为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人数少,签不签劳动合同不重要。《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招用员工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