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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更换了劳动者怎么办?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通常,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会属于公司法人变更,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都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问题。有些公司以合并或分立后,原来的劳动者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理由,解雇劳动者并拒绝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小编为你介绍。

  法律怎么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因此,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法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

  公司兼并,谁承担劳动合同的义务

  如果原公司被新公司兼并,这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新公司成为了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它完全有义务对原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如果新公司在兼并前,作出“只接收公司,不接收员工”的类似声明是无效的;原公司在被兼并前,也无权作出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公司兼并应该怎么处理劳动关系?

  由新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

  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新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应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八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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