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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服务期限,劳动者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2017-03-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一位网友咨询,他在入职后,单位派其到外地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由公司负担了全部费用,为此,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应当在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其已在该公司服务3年,欲离职,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培训费用,是否应当支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是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在总服务期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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