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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服务期内扣押员工证件?
2017-03-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且《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

  【案情介绍】

  2004年5月,杨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期间杨某取得了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B证、安全负责人C证等六份证书及一级建造师印章。以上证书及印章取得后,均由某公司负责保管。2007年4月12日,2010年8月30日杨某分别与某公司签订了二级建造师人才培养合同、一级建造师人才培养合同。培养合同中约定杨某的相关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由某公司保管、使用,合同有限期5年。

  2011年2月25日,杨某向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11年3月24日,某公司批准杨某离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杨某要求某公司返还保管的相关证书及印章,某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培养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而且双方的培养合同还未到期,因此不予返还证书。双方就证件返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杨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决定不予受理。杨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自己的各种证件。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杨某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B证、安全负责人C证书及一级建造师印章,并协助办理以上证件的变更手续。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且《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

  具体到本案,杨某与某公司曾经存在劳动关系,杨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相关证书及印章,并由某公司保管,系双方协议的结果。但目前杨某已经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业已解除,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押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及印章。

  故某公司应该将扣押的杨某的各种证件返还其本人。至于某公司认为杨某在培养合同期限内即辞职构成违约应该支付违约金,某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杨某赔偿损失,但不得以扣押其证件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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