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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有什么关系
2017-03-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似乎我们很容易就能区分,从字面上看我们能得出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都是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合同发的一部分之类的结论。但是这两者的关系并没有那么简单,单单从字面上看我们是很难理解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的,因为它们调整的领域和法律关系是有不小区别的,甚至立法目的都大相径庭。下文将为您简略分析以下这二者的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分析比较:

  (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用工之日”;而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用工之日”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同日,也可能不同日。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用工,无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无论签试用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一律从用工之日起确定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试用期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3、分析比较:

  新法关于试用期,首先明确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这与先期的法律规定相一致。新法与先前法律规定不一致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第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重新进行了排列。

  第三、试用期只有一次。不论岗位是否相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先前的法律对于同一劳动者如果岗位不同,规定单位可以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第四、试用期的工资有了限制,第一道限制是最低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第二道限制是按照前面计算出的最低工资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更加严格。用人单位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外,还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六、违法试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先前的法律对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没有规定赔偿责任。

  结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的新规定

  1、《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分析比较: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并无变化。

  (2)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第一,新法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即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第二,新法增加了两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新法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

  (3)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

  通过以上三点的比较,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大概的轮廓,这二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的关系。它们的立法目的也决定着这一点,合同法是为调整民法领域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服务的,而劳动合同法是希望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劳资关系服务。但二者同样是关于合同的法律,所以二者在这上面相互联系在相当多的方面是可以相互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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