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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发布
2011-10-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2001年、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发展劳务派遣新型用工形式,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这使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对象主要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派遣劳动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洁、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以及部分生产加工辅助配套工作。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从本月起,人力社保部门将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文本制度的“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

  “四备案”包括,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办法》规定,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后,才能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要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办法》规定,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部门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三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是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情况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相同”包括,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一是适用相同的工资;二是享受相同的福利;三是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包括,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账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

  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

  据介绍,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并从本月起实施。

  用工单位担什么责?

  一是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是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是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是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

  五是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六是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七是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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