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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2014-12-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的内容,供大家查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1997]50号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合同制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请示》(粤劳关[1997]10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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