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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可以合法解雇员工
2010-12-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用人单位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是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的,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合法事实的话,单位是无需支付违约金的。济南某单位以职工江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他无权享受赔偿金。但当事人江某却对此不苟同。

  2007年9月,江某到济南某液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5日,江某因工受伤,至2009年1月5日在家休病假。之后,江某回单位工作,几天后,又回家休息,直至2009年2月26日。2009年5月8日,液压公司以江某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给江某经济补偿2600元。2009年11月,江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液压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江某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2009年5月8日,液压公司以江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江某的劳动合同,江某对此无异议,并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也注明了“不能胜任此工作”的内容,因此,液压公司解除江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江某要求液压公司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江某的此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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