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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治疗期合同期满,单位不得解雇
2010-1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问:我是一私营企业的工人,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前些日子,家父病重。我请假回家探望,一时急火攻心,心脑血管疾病突发,不幸我也住进了医院。在我住院的第七天,老板以企业用工“一铆钉一楔”为由通知我不要再上班了,并停发了我的工资等待遇。我住院后的第20天劳动合同到期,老板通知我解除合同。请问,探亲期间生病且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能停发工资并解雇我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职工患病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或劳动合同期满也要顺延至医疗期满。同时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开病休工资,核销医药费,构成伤残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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