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班,就辞退?
2010-12-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大家都知道,职工如果对单位的分配的任务挑三拣四,不配合单位工作需要,不服从安排的,严重者单位可以辞退按法律规定的手续辞退该劳动者。下面案例中的李先生则是一个“不听话”的劳动者,我们来看看李先生怎么不听话吧。
2010年2月李某到苍山某加工厂工作,该厂属加工行业,经常隔三差五地需要职工加班赶产量。2010年8月,该厂接到一订单,需限期交货,由于已经连续加班加点2个星期,每天加班3个小时,李某多次向厂领导提出意见,均被驳回。李某一气之下,自行决定按照厂内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到了下班时间后自行离厂。厂领导几次严厉批评李某无效后,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李某予以辞退的决定。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很显然,该厂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以拒绝加班为由辞退李某是不合法的。仲裁委裁决厂方对李某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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