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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解除通知属于无效通知
2010-12-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企业以职工工作过程中有违纪现象,又无故旷工为由,在单位内部的公告栏粘贴除名告示,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而被劳动者告上法庭。

  1994年,涿州市的张某应聘到我省某高速公路涿州服务区加油站工作。2004年,该加油站被另一大型燃气企业收购,职工全部由收购企业安置在原岗位工作。2007年底,企业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5日。2009年5月,企业在对张某所在加油站进行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张某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当场要求张某向公司检查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令所有在场人员没想到的是,张某拒绝接受调查,并不辞而别。当年6月,企业在加油站的公示墙上贴出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事后,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某表示,企业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必须书面送达通知书,而自己并未收到书面通知,企业张贴的公告应视为无效。

  涿州市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企业仅仅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贴在公示栏,并未实际送达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或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规定作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据此,涿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该燃气企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通知,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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