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是否可以在构建劳动关系?
2010-1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那么内退人员再就业的,是否可以与后就业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
问:我原是一家国企的工人,前些年内退了。后我另找了一家卖车的4S店做保洁。上周4S店的经理突然说不用我了,还说我和他们不是劳动关系,也不给我赔偿。请问,经理的说法合法吗?
答:你可以依法向4S店索要离职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你与该4S店是劳动关系,该经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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