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解雇辞退 > 正文
退休老人七年官司又回原点
2010-1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资在乡电管站领,工作由供电局安排,电工证由供电局颁发。20世纪70年代起,他,李传信开始负责乡村农电管理工作。按理说,他现在应该安安稳稳的安享晚年的天伦之乐。可为什么他却打了七年不到头的官司呢?

  案例实况:李传信老人是河南省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职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七年前走上了诉讼维权路,可他没想到,从区法院到市中院,官司像翻烧饼,如今又回到了原点。老人呼吁:“职工要想依法维权,这路到底要走多远?!”

  李传信老人今年68岁。他原是一名乡村电工,20世纪70年代开始负责原商丘县坞墙乡段店村委会的农用电管理。原商丘县供电局曾于1986年7月14日和1996年12月12日两次向其颁发电工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l997年,商丘县供电局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管理,并为各电管站农村电工办理了商业人身保险,他也领取了保险证。但1997年1月,商丘县供电局具体实施计算上缴保险金时,说他超过农村电工任用的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上缴保险金额中没有他所应缴金额,但经过协商,最后仍按参保标准给付了他4400元。乡电管站统一管理后,他的工资在坞墙乡电管站领取。

  2001年9月,李传信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多次要求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遭到拒绝。2002年12月28日,商丘县供电局改制为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郊区供电公司)。李传信认为自己是郊区供电公司的职工,且与郊区供电公司存在多年的劳动关系,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

  2004年l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商劳仲案字(2003)2号裁决,确认李传信与郊区供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郊区供电公司应为李传信缴纳1970年至1992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3694元,缴纳1992年9月至2001年9月的养老保险金13495元。

  李传信不服此仲裁,诉至睢阳区法院,区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商睢区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因该调解书无法履行,李传信提出申诉,睢阳区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商睢区民立字第1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于2007年7月5日作出(2007)商睢区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李传信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商民终字第661号民事裁定,发回睢阳区法院重审。区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李传信、郊区供电公司均不服判决,又向商丘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7月31日,商丘市中院民事判决书 (2009)商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院认为,郊区供电公司组织李传信与其他农村电工进行培训,并为李传信颁发有电工证,据其电工证记载,工作单位为商丘县供电局下属的农电站。1997年对农电实行统管后,郊区供电公司为其办理商业保险,并发放了保险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李传信系郊区供电公司职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1年9月,郊区供电公司因李传信年龄大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为李传信办理退休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对李传信进行经济补偿。依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李传信工龄为31年,按照李传信申诉时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该经济补偿金应为29504.25元,额外补偿金为14752.13元。法院认为,办理养老保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郊区供电公司未为李传信办理养老保险,存在过错,原审判决郊区供电公司赔偿李传信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17140元是正确的。法院同时认为,办理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义务,李传信自身亦未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其与郊区供电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郊区供电公司赔偿养老保险金,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李传信提出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第42条规定,其应享有退休待遇的请求,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缴纳保险费”的情形,不予支持。对于李传信请求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生效后,郊区供电公司、李传信均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商丘市中院再审,今年8月10日,商丘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9)商民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和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商睢区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发回睢阳区法院重审。

  “我都是68岁的人了,没想到,官司打来打去,又回到原点了。”说起自己的官司,老人显得十分无奈。

  9月16日,在郊区供电公司纪检书记办公室,该公司法律顾问说,李传信是农村电工,管理的是村里的电线和变压器,他一没有招工表,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该是郊区供电公司的职工。

  “既然如此,为什么两级法院都判决我和郊区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老人反驳说。“郊区供电公司跟我打这个官司,有的是人力和财力,还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我一个即将入土的老人无论如何也和他们熬不下去了,这样来来回回的翻,啥时候是尽头啊!”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