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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未满,解除要有商有量
2011-01-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梁诗章于1997 年入职于泰豪公司, 2007 年12 月公司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他的工作岗位为“担任走马机修工程部门机修职位的工作”,亦即负责维修走马机和纬纱机。

  泰豪公司为充分利用人力资源,降低用工成本,决定自2010 年1 月1日起启动“多能工”培训计划,安排员工学习新的技能技术。7月15 日,公司安排梁诗章学习筒仔机、管纱机的维修保养技术,但遭到梁的拒绝。

  今年37岁的梁诗章说,自入职以来,他先做保安员,后转做机修,修纬纱机已经修了7年,很熟练了;而公司忽然要调动他的工作,让他去修新的机器,他认为自己年龄大了,怕修不好给公司造成麻烦,所以不去。

  但泰豪公司执意要梁诗章去新的岗位上参加培训学习,而梁诗章坚持不去,仍然到他原来的工作岗位打卡上下班,公司已不让他从事原机器的维修,故他打卡后只能闲在那里,他这种行为被公司指为“旷职”。双方僵持不下。公司三次发出书面通知让梁诗章到新岗位报到,梁均不予理睬。公司又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态度固执、无故旷职”为由在半个月之内四次给予梁诗章记大过处分。

  根据泰豪公司的规章制度,记满三次大过或半年内连续三次受记大过处分,“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据此,2010年8 月3日,公司解除了与梁诗章之间的劳动关系,其理由中还列有:不服从工作安排达15天以上。

  遭解雇了,梁诗章还是呆在厂里不走,当天被保安赶出厂门。之后,梁诗章以泰豪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赔偿金51480元等。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并驳回梁诗章的其他申诉请求。

  但梁诗章不服,起诉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被告未经协商同意,被告就将原告由走马机维修调到筒仔机维修,当原告不同意时,被告就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辞退了原告,因此,被告属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梁诗章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泰豪公司支付梁诗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5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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