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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三天未批还被开除 公司被判赔偿
2014-01-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劳动者的请假申请进行明确答复有违诚信,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5万元。下面,劳动法网已经为您整理的该案例,供您参考。

  【案情介绍】

  小戴是湖北人,2004年8月进入昆山某电子公司工作。该电子公司规定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未办理请假、休假手续而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处。

  2013年2月9日至2月15日为春节假期。因路途遥远,小戴于当年1月30日就通过公司内部网络填写请假单,请求2013年2月8日、16日、17日请假三天。对此,该电子公司多次与小戴进行谈话,提出因设备检修要求小戴春节期间留守。小戴表示,因离家较远常年不能回家,今年春节家里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去,故未同意春节留守。

  2013年2月7日晚,小戴踏上了返回湖北老家的路程。两天后,公司通过内部网络退回了小戴的请假申请。小戴对此并不知情。2月18日,小戴回到公司上班。此时,公司却以小戴连续三天旷工为由作出了开除小戴的决定。

  【法院判决】

  小戴不服仲裁和法院一审裁决,于去年7月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明确答复。虽然电子公司与小戴协商春节留守事宜,但该情节并不能证明电子公司明确拒绝了小戴的请假申请,且小戴对公司春节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

  本案中,公司在春节假期开始之后才驳回了小戴的请假申请,此后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后直接对小戴作出了开除的决定,没有给小戴申辩的机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苏州中院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尽早进行答复,便于员工作出行程安排;当然对于员工而言,亦应按照诚信原则及早向公司提出请假申请,便于公司进行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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