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 单位不需支付补偿金
2015-09-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4年5月,季女士成为某制衣公司员工。双方只口头约定工资、劳动和休息时间,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季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季女士于2015年3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可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被公司辞退的前提下,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在季女士主动辞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季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季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年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公司补缴1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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