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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辞退 如何索要补偿金
2015-09-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13年6月,王某应聘某企业担任销售主管,经过面试、试用期,王某表现很好,最后公司决定招聘王某,并约定月工资3000元。但是王某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因为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公司决定辞退王某,并支付王某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王某认为经济补偿金过低,公司也没有权力单方辞退员工;而公司认为,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辞退员工,而无须征求员工的同意,并且也支付了王某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王某并非自己提出辞职,而是单位主动开除,不过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不能擅自开除员工,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某工作了1年多,公司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已经建立,非法定事由,公司不能单方辞退员工,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了1年5个月,按月工资3000元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辞退的双倍经济补偿金9000元,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合计42000元。如公司不予支付,王某可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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