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被迫写离职书该如何维权
网友问:我老婆在公司任职数年,其间签了几次固定合同,公司也转卖了几次,如今因为生二胎被公司强迫要求写离职书(不然就开除)。我老婆现在还是哺乳期,请问我们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能要求哪些经济赔偿?
律师答:
一、对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二、只要你妻子在工作期间不存在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等情形,用人单位就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要求单方解除与你妻子的劳动合同。
即使该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有“职工生育二胎,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因该制度内容有限制职工合法生育权益之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劳动者也无约束力。
三、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变相要求劳动者主动离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诸如停发工资、阻碍劳动者正常上班等严重情形的,因这些行为已经在事实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员工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只要劳动者不存在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之规定,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四、在你妻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时,在下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只要你妻子已经签署了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在续签时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尽管该公司已经被转让多次,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你妻子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2款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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