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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公交司机追讨百万加班费
2010-06-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加班多年,却没有加班工资?近日,11位公交司机将厦门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起诉要求公司支付110多万元加班工资。但是,法院判决驳回了公交司机的诉求,理由是他们实行的是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此次起诉的11位司机最早的从1996年开始就进入公交公司工作,最晚的也已经有近六年工龄。他们起诉说,从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公交公司都安排这些司机在双休日和各法定节假日上班,同时既没有给司机安排补休,也没有支付相关的加班工资给他们。司机们说:“虽然我们司机多次向公交公司提出有关加班工资的支付事项,但是,都被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掉。”

  因此,司机们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次起诉的11位司机当中,最多的要求公司支付14万多元加班工资,最少的也有7万多元,总额达110多万元。

  面对司机们的起诉,公交公司答辩说,由于公交经营的特殊性,这11位一线驾驶员只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双休日加班不应该付加班费。另外,他们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应得的加班费,公司已经依法支付。

  法官调查后发现,对公交司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通过劳动部门批准。此前,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作出批复,同意公交公司对驾驶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既然有批复,这些一线驾驶员应当按照这一特定的工作制确定其上班及休息时间。因此,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公交司机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综合计时也要“总量控制”

  据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介绍,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虽然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也就是说,还是要有 “总量控制”的,原则上其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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