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诉,派遣纠纷赢面大
日前,一位因为派遣用工发生争议的王小姐在与企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来到了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终于要回了被无故扣发的四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肯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地位,但派遣用工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等三方甚至多方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还让劳动者的维权难度也增大很多,造成维权难也是事实问题。


◆侵权事实 无故拖欠四月工资 公司推诿职工申诉
王小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她被委派到上海某医药公司,在西直门某药店从事某护肤品牌的美容顾问工作。2009年,在王小姐工作期间,该用工单位分别拖欠了王女士2009年10月份促销费用1000元,并扣发了11月份的工资500元。
2010年1月26日,王小姐由于身体原因,提前向用工单位主管申请病假,但该主管以最近柜台丢失货品为由拒发她的工资。王小姐介绍,这部分拖欠工资里包括12月份底薪加提成共1900元,1月份底薪加提成共1600元。为此,王小姐多次向用工单位相关负责人提出发放拖欠工资的要求,可用工单位一直不予理睬,也没给出任何明确答复。
2010年3月,在用工单位一直不理睬自己讨薪要求的情况下,王女士将用工单位申诉至东城区劳动仲裁,要求该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她的四个月工资,并要求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剖析 派遣员工利益受损 两方承担连带责任
据负责本案调解工作的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律师陈冬梅介绍,本案是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由于王女士是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派遣合同,王女士的用人单位是派遣方某人力公司,所以,她提出申诉的是某人力公司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而在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包括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方关系,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从承担责任的主体上来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女士反而比非派遣员工多了一道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律师介绍,对申请人王女士有利的是,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本案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两方都不能找理由推脱。王女士的派遣单位是一家正规大型公司,诉求相对容易实现。不利的是,因为王女士在申请仲裁时选择了用工单位作为维权主体,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调需要一段时间,从而降低了王女士的维权效率。
陈律师在接手该案后,与派遣单位某人力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谈话。由于中间涉及到实际用工单位,而欠薪额度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掌握的,所以要协调用工单位才能知道王女士所诉是否属实。
在调解过程中,工会律师向派遣单位宣讲了法律,并跟用工单位进行了沟通,告知两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经过多次的三方协调工作,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最后,由派遣单位向王女士支付了拖欠的四个月工资共计4100元,劳动争议的三方也消除了先前的争议,顺利达成了和解。
◆专家点评 派遣用工关系复杂 可选两方共同申诉
陈冬梅律师介绍,目前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比较灵活,在劳务派遣市场存在多层劳务派遣和转让劳动力的情况。由于劳动关系复杂,所以在派遣用工中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就会使得本来已经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维权难度进一步增加。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旦派遣用工的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提起维权申诉。
在劳务派遣活动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劳动者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作为申诉对象,不仅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而且避免了两方相互推诿责任,出现让劳动者不知道该如何选择申诉对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从执行的角度上来看,将两者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决后的顺利执行,使劳动者能够及时拿到赔偿款,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效率。所以,陈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维权时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针对劳务派遣关系比一般劳动关系复杂的情况,她还建议,劳动者在跟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因为抗风险能力差,遇到情况就“卷铺盖走人”,因此劳动者应当尽量选择正规、规模大一些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便降低劳动者的维权风险,避免发生争议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出现维权困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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