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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自愿当挡箭牌
2010-12-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国庆大假刚过,保安叶永发和陈立君带上多年来他们当保安时的工作记录及工资卡,来到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加班工资一事。10月11日,成都某高压容器有限公司保安陈立君兴奋地说:“我们今天去了成都市劳动部门,我们拿了劳动仲裁申请表,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决心向公司讨要多年未支付的加班工资!”

  原来这6名保安工作多年,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均在上班,却未拿到过加班工资,他们准备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讨回他们多年来的加班工资。在公司干了7年保安的叶永发告诉记者,7年来,他在公司勤勤恳恳,安保工作成效显著。而且7年来,他没有享受过双休日,在公司的要求下,连法定假日他都一直在工作,没有休息过,可7年来,公司从来没有给过他加班费及法定假日工资。保安陈立君说,他在公司干保安3年多了,几乎没有双休日和法定假日,每天还超过了8小时,但公司也没有给过加班工资。现在公司面临搬迁到外地,他要依法讨回3年多的超时加班费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但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初他们与保安签订合同时,口头就说明了没有加班工资,现在保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这一要求,公司无法满足。

  9月27日本报以《讨要加班工资,不怕丢饭碗》为题,报道了此事,报道引起了公司领导重视。叶永发告诉记者,就在今年中秋节,公司第一次给了他们加班工资。“我中秋节得了120元加班工资,陈立君得了100元,刚来不久的王春容也拿到了84元的加班工资。”“国庆节的加班工资你们拿到了吗?”记者问道。“还没有!”保安陈立君肯定地说,但是公司中秋都给了他们加班工资,10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发,相信公司也会支付他们加班工资。“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不怕丢饭碗,由于我们法律知识少,准备聘请专业律师依法帮助我们讨要多年的加班工资!”叶永发充满信心地说。

  对此,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全丁表示,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对加班费应根据加班占用的时间分类计算加班费:一般工作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工资的150%计付;双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200%计付;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计付。同时劳动法规定,劳动时间8小时/天,40小时/周,保安叶永发所在公司对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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