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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首次期满,劳动者较被动
2011-01-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广州市天河区一家公司的职员张小姐去年1月份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刚好期满。在商谈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如要续订劳动合同,必须降低工资标准。张小姐认为公司效益并未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不同意降薪,结果公司不与她续订劳动合同。

  专家支招:作为首次期满续订的劳动合同,其选择权在用人单位手中,此时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续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张小姐虽然不能要求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张小姐已经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情况又不同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就在张小姐手中,张小姐可以选择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张小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第一次签订的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有义务与张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小姐也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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