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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购员成功要回辛苦钱
2011-01-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6年6月20日,陈小姐入职于深圳某知名服装公司,工作岗位为商场导购员,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各种补贴+业务提成+奖金+加班费,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20日到期。之后,公司没有与陈小姐续签劳动合同。由于还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问题,与公司协商不成,陈小姐于2009年1月5日致函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2月19日,陈小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陈小姐的仲裁请求:1、公司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000元(从2008年4月20日至2009年1月5日);2、公司支付加班费4000元(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3、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及额外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仲裁立案之后,陈小姐委托本所律师。由于仲裁委不再接受变更仲裁请求,导致事实上陈小姐少主张了部分权利(加班费17040元及25%补偿金4260元)。最后劳动仲裁结果:1、公司向陈小姐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496.43元;2、公司向陈小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4000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以没签定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陈小姐且公司已经支付了加班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496.43元;2、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差额4000元。由于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被法院驳回。另外,根据法院认定的加班时间,公司本应支付7428元,由于陈小姐在仲裁阶段仅请求4000元,自行处分了诉求,法院只判令公司支付4000元。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实质上跟仲裁结果一致,支持了陈小姐的部分请求。

  律师点评:

  1、 出现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费等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劳动者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可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相信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一定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以公司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无权要求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 公司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除了要求支付加班费之外,可以主张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4、 开庭审理后,仲裁委或法院确定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比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主张的加班费更多,多出的部分会被视为劳动者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劳动者的仲裁请求非常关键,一定要计算准确。

  5、 发生劳动争议时,最好聘请律师拟写劳动仲裁请求,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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