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2011-03-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61岁的王某与一家食品工厂签下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半年之后工厂出现了拖欠工资的情况,开始厂方说资金周转不灵没钱给,后来负责人干脆说自己在退休后签的合同无效,不用付钱王某。工厂的说法有理吗?
案例:李律师,我姓王,年满61岁,于2010年4月到一家食品厂从事加工工作,双方签订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0年10月、11月食品厂连续拖欠我两个月工资4000元,于是我向厂方提出给付工资的请求。厂方以资金周转困难不予给付,并主张因我已超过法定年龄,厂方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此不予给付拖欠我的工资。请问,食品厂以劳动合同无效,而不支付我的两个月工资对吗?
答:即使劳动合同无效,食品厂也应给付你的两个月工资40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签订劳动合同时,你已经满了61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你与食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所以,你与食品厂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你已付出了劳动,食品厂就应该支付你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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