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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待待岗人员要随时注意待遇变更
2011-04-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企业转制,企业转制就是为了解决国企低效、亏损运营困难的局面,进行借股份制和私有化改造,实现国企和职工进入市场机制,使企业产权结构就会在市场机制下变得合理高效的方法。

  方先生:1994年4月我与单位签了无固定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本市最低工资,当时是2 00多元,后调整到400多元。2004年2月,单位转制为私企后,向我们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明确原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变,只是变更合同主体,我们不愿意,因此没变更。紧接着,企业安排我们待岗,可我的工资至今还是400多元。现在最低工资1280元了,我可以要求单位补回我的最低工资吗?

  法律援助员: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2001年最低工资就调整到490元,当时你有没有向老板要求支付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

  方先生:我要过,单位没解决。后因为我母亲生病,一直是我服侍,走不开。今年我母亲过世了,料理完一切,我就想着要办自己的事。

  法律援助员:企业转制,劳动关系的处理一般有四种,一是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可以由新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变。二是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你们单位属于这一类,仅变更用人单位的主体。由于协商不一致,致使劳动合同没有变更,属于新单位承继原单位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由新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四是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先由原单位办理退工手续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后由新单位办理招工手续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本企业工龄中断,从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重新计算。按照你的情况,企业应每个月按合同约定支付你最低工资。问题是你在家待了这么长时间,新单位有没有重新约定员工待岗工资?你们单位和你一样的职工目前每月领取多少钱?

  方先生:听说是600元。

  法律援助员:你要核实清楚。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形式要件又有新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的事项,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如此,你应在2001年最低工资调整的60天内向新单位提出支付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

  方先生:我又不懂。

  法律援助员:你直到今天想起追索,如果你能提供曾经向单位提出异议,单位也同意更改的证据和照顾老母无法脱身的证据,那么不能视为你同意变更工资,仲裁时效中断。如果你举证不能,想要这笔差额是很困难的。另外,如待岗职工月薪确实都改为600元了,只要你有证据,以及你目前和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可随时追索600元的差额部分,目前追索时效一般为两年。如果新单位生产效益好,你也可要求重新安排岗位或解除合同拿经济补偿。

  方先生:我们单位效益不好。

  法律援助员:那么,等你查清待岗职工月薪是多少的事实后,和企业协商再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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