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奉命搬迁 被辞员工追讨49万离厂费
2011-07-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郑先生原是北京无线电元件厂的职工。后因企业污染扰民,工厂自朝阳区搬至顺义区,但郑先生认为工厂并未按照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向自己支付离厂费及转移档案,遂将工厂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上述义务。
原告郑先生诉称,2001年12月底,其到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厂从事警卫工作,月工资收入1400元。2001年12月至2006年8月15日期间,该厂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企业属于污染扰民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搬至顺义区,搬迁后,被告未落实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十厂污染扰民搬迁职工安置分流方案,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未给付离厂费共计491000元,也未协助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故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给付离厂等各项费用491000元,并要求被告向相关部门移交原告档案材料。
被告北京市无线电元件十厂辩称,此纠纷已经通过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给付了原告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已经执行完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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