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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公司也需支付补偿金吗
2011-09-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

  沈艳(化名)2004年7月6日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月薪4000元。双方于2004年10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

  2007年12月19日公司人事总监口头通知沈艳,“总公司决定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准备给沈艳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沈艳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她认为公司应支付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元;其次,由于自己实际工作日截至2008年1月28日,故该日为实际解除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还应该向自己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再次,公司应支付自己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28日的出勤工资及病假工资。

  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总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化,高层人事变动,决定对全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彻底的清查。清查过程中发现北京分公司账务存在应收账款挂账无法回收、复印件发票报销、无抬头发票报销等严重问题,金额达数万元。北京分公司与总公司账务往来还存在白条入账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沈艳作为北京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这些问题需负主要责任,为此总部决定对她做劝退处理,并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补偿两个月工资。

  仲裁委经调查了解到,沈艳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2008年1月11日,1月14日至25日请病假,1月28日进行了工作交接。沈艳2008年1月1日至28日的工资共计2574.72元,公司同意支付。

  2007年12月19日该公司以沈艳工资太高为由,通知沈艳离开公司,并答应给她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但公司又以“沈艳至今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一直没有发放她2008年1月的工资及补偿金;并且没有提供“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企业规章制度。

  沈艳表示,自己1月28日已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填写了相应的表格交到人事部。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以沈艳的工资过高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按沈艳入职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公司的就职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沈艳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沈艳在该公司工作3年多不足4年,因此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该公司“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支付最后一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因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证明,仲裁委不予支持。同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沈艳的经济补偿金,除应支付沈艳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公司未按月支付沈艳2008年1月1日至28日的工资,已构成拖欠,因此除应支付所欠沈艳上述期间的工资外,还应支付她该工资数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补偿金。而且,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此,该公司还应向沈艳支付半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以沈艳的工资过高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按沈艳入职至2007年12月31日在公司的就职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沈艳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沈艳在该公司工作3年多不足4年,因此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该公司“办理完交接手续方可支付最后一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因没有提供相应的制度证明,仲裁委不予支持。同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沈艳的经济补偿金,除应支付沈艳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公司未按月支付沈艳2008年1月1日至28日的工资,已构成拖欠,因此除应支付所欠沈艳上述期间的工资外,还应支付她该工资数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补偿金。而且,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此,该公司还应向沈艳支付半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

  仲裁委的最终裁决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沈艳经济补偿金160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沈艳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2000元;支付沈艳2008年1月1日至28日的工资2574.7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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