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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降怀孕女工工资须补发
2015-09-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怀孕影响工作等作为借口降低女职工工资报酬。以下通过案例说明维权知识。

  案例经过:

  去年,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于某担任销售部部长,其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近日,公司认为于某因怀孕保胎,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工作,且有些员工一再攀比,遂单方决定从次月起至哺乳期结束止,对于某只发基础工资,停发职务工资,减一半奖金、津贴和补贴。

  专家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按以前标准及范围,向于某支付报酬。

  首先,公司无权单方降低于某工资。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其次,于某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属于其工资范围。因为国家统计局早在1990年1月1日发布的第一号令即《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则已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知识快车:

  一、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待遇为: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2.女职工的哺乳假待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90%计发。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按80%计发。

  3.哺乳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6个月以内的按90%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80%计发。

  二、员工其他假期待遇

  ●病假待遇

  1.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年休假期休满再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待遇为: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按日津贴补贴的50%计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停发。

  ●婚丧假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婚丧假期、路程假期内,其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探亲假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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