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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 无经济补偿
2015-09-2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本文讲述劳动者自动辞职,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

  近日,石先生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石先生诉称,自己于2008年4月到该公司从事安装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3月,石先生调动工作岗位从事库管工作,之后他提出辞去库管工作重新从事安装维修工作,但公司没有为他安排工作。5月21日,公司无故与他解除劳动关系。6月27日,他申请劳动仲裁,现对仲裁决结果不服,特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万元。

  公司辩称,石先生于2008年4月到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2012年5月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现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先生基于个人理由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予以同意,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石先生主张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驳回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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