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职工签合同 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015-09-2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不与职工签合同,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依法判决东营某快递公司支付原职工张某双倍工资差额3600元。
2010年12月底,张某应聘到该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双方谈妥月工资1200元。至2011年4月底,张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时,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当天,张某便向东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快递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00元。2011年10月20日,仲裁委裁决快递公司向张某支付2011年2~4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元。快递公司不服,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辩称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多次表示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以种种理由表示不想签订。对此辩称,单位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张某也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应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不能举证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张某拒签,故应支付张某2011年2~4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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