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工超时上班是否有权索要加班工资
某公司由于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一直坚持招收季节工。3个月前,黄某等11人再次被公司招收为季节工,由于订单倍增,而人手有限,公司出于完成任务考虑,经常要求他们加班加点,甚至周末、法定节假日也照常上班,平均日上班时间为9至12个小时。可对于他们要求发放加班工资的请求,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是他们只是季节工,属临时工之列,不能享受正式工的待遇,更何况他们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加班意味着增加了产量,收入也已随之提高,即已经是多劳多得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向黄某他们发放加班工资。
首先,季节工也有权索要加班工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鉴于这些规定针对的是全体劳动者,而季节工虽然具有季节性和临时性,但因属于劳动者群体之一,自然也不能例外。
其次,实行计件工资也有权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也就是说,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加班工资,不在于是否属于计件,也不在于因为计件是否已经多得报酬,而在于是否完成计件定额,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而黄某等人恰恰是在完成定额之后,仍被公司要求加班。
再次,黄某等人的加班工资应当分别计算。即在8小时以外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该公司的行为还存在违法之处,黄某等人对此有权要求纠正或者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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