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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不订合同需担责吗
2015-10-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李女士问:我是一家小微企业的业主,也招用了几名工人。最近因为工作疏漏,造成一名员工合同未及时签订,而其他员工都已经订了。我们想与之补签,但他提出要公司先支付他双倍工资。为此我们想辞退他,他又扬言要告公司,让我们承担双倍赔偿。到底我们要承担多少双倍责任啊!难道就因为一个疏忽而对这样的员工就没有办法了吗?工资奖金我们可是一分没少他啊!社保也如实缴纳的,根本没有侵权的故意。希望你能谈谈这个问题。

  老马同志答:

  你的心情我表示理解,因为就你陈述的情况来看,仅仅是一名员工未及时续签,也没有其他侵权。故疏漏的成分较大。为此有人认为,要区别单位主观情况,不能一概适用双倍罚则。当然类似案例可以探讨,不过就现有法律来看,单位的责任还是无法豁免的。下面我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法律主要看事实,即有没有签订过合同。因为主观情况很难判断是故意还是疏忽,而且作为一家用人单位“应当知道”,即知道法律规定以及不遵守法律的后果。所以职工提出二倍工资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所以你们补签是对的,若职工不愿意,你们在掌握好证据之后可以退工。

  第三,职工不补订合同并不等于构成违纪、单位可辞退。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职工选择不续签的,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而不是辞退。如果单位非要这样做,在职工没有其他违纪违规的情况下,势必构成非法解雇。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建议你们还是主动与职工沟通,取得信任与理解,若双方不愿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还是协商一致解除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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