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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 单位能否降低工资标准
2015-11-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009年1月,张小姐入职某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届满前,公司曾暗示张小姐,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准备与张小姐续订劳动合同。张小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要求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9日,公司通知张小姐续订劳动合同。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张小姐发现,劳动合同期限虽然为无固定期,但是工资标准却降低了1000元。张小姐认为,公司是变相降低工资逼自己离开。但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单位提出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同类岗位的其他职工,何况法律并不禁止续订合同时工资标准有变化。那么,续订劳动合同,单位能降低工资标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工资标准,也可能降低工资标准。对于“维持或提高”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降低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这种降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首先,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次,续订的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案中,当双方就续订合同的工资标准产生分歧时,首先要看地产公司有无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集体合同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来确定;无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因此,如果单位提出的工资标准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摆在张小姐面前的选择有两个:一是接受单位的工资标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不同意这一标准,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向张小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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