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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由转移财产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2015-12-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近日,安徽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李晓明(化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晓明在本市承包多家装修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款150余万元,后于9月29日逃匿。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期间,李与其妻签订离婚协议转移全部财产。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李晓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追回工资款计106.5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近亲属兑付了农民工余欠工资款48余万元,得到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审理期间,被告人近亲属代为给付了余欠农民工工资款,得到其谅解,结合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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