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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
2016-02-0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案情简介:2016年1月20日,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王某投诉,反映其是某酒店的服务员,入职时和酒店负责人口头约定月工资1600元。自2015年3月份开始上班至今,酒店一直没有给她发过工资。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时,该酒店负责人只承认王某月工资为900元。

  争议焦点:因王某与酒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提供不出其他证据,所以确认工资数额成为该案的焦点。

  案例评析:针对此种情况监察员决定先行调解,在调解初期,该酒店负责人情绪比较激动,不予配合调解工作,但监察员本着“柔性执法促维权,刚性管理保和谐”的原则,经多次耐心细致地讲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该酒店负责人认识到自己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意每月按1600元支付工资,此案调解成功。

  在劳资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拿不出保障自己权益的有力证据,最终导致维权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劳动者:在入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劳动合同中要写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的数额、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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