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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胜、赵某、董某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6-09-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李某胜、赵某、董某宝拖欠217.4万元工人工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三被告人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均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胜、赵某、董某宝以安阳市文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珠海横琴总部大厦(一期)裙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暂估为9967468元。后因工程量增加,至2015年2月10日,工程进度结算总额为10423124元,三被告人在收到工程进度款990万元后,仍然拖欠217.4万元工人工资。2月11日,当地有关部门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支付期限届满时,20多名工人因找不到李某胜、赵某、董某宝等人而无法领取工资。2月13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告人分别于2月13日、4月8日、7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15日,珠海横琴总部大厦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1598627元。3月30日,赵某返还了该部分垫付款项。此后,董某宝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

  2016年1月12日,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胜、赵某、董某宝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均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意义】

  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被告人如果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欠薪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本应从严惩处,但是三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董某宝在一审宣判前积极筹款还清工人工资,是具体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对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并适用缓刑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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