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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6-09-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许某民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人民币,之后逃匿到贵州,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许某民承建某市新风市场建筑项目,2014年11月8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至当月底,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人民币,之后逃匿到贵州。2015年春节临近,工人张某华等人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该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未果,致使工人们无法拿到工资回家过年。2015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湖南省贞丰县抓获许某民。

  2015年12月17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民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包工头,明知未支付完毕工人工资而离开河源,且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属逃匿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49名工人春节期间被拖欠工资3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大,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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