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算加班吗,值班应该给加班费吗?
江某等五人(申请人)委托本团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著名高校后勤部(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加班费,现已庭审结束。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超出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的延长时间其性质为值班,不应按加班给付加班费。具体情况为:申请人2人为一班,上 ab班(a班:8:30-20:30;b班:20:30-8:30),三班倒,每班次工作12小时,其中b班前8个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后4个小时为值班时间。其提出的理由为:后4个小时工作量小,可以休息。本团队的分析:第一,应当明晰加班与值班的区别。加班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的概念,有其法定的要素,而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值班”的概念。区分两者可以从以下三个要素进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职工作,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可以在该时间内休息。应该明确的是,并非满足其中一个要件即可构成值班的情形,随意的适用值班的概念,会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二,本案的情况不属于值班。
值班应该给加班费吗
首先,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员工手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均未看到关于值班的规定,只有标准工时制和加班的相关规定。从公平诚信和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工作内容中存在制度性值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明示,而本案的申请人从未被告知不同时间有不同的工作内容和享有不同的工作待遇,被申请人也从未提出过b班具体哪个时段属于值班,工资构成也未包含或剔除值班费部分,只有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其次,申请人所在的岗位本应是每班次8小时,三班倒,全天24小时有员工在岗的工作。由于员工数量不够,长期施行的是每班次12个小时三班倒,并非临时性的,而是制度性的。这与值班不属于工作常态的性质是相悖的。再次,在被申请人所言的值班时间内,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本职工作完全相同,而b班本身就在夜间,由于违背人类生物钟的正常作息工作量本就与白日相比有所增大,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床位可以休息也因为该工作岗位的必须随时在岗要求而大打折扣,完全不等同于值班一般情况下休息为主、工作为辅的情况。综上,本案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值班。第三,准确区分值班和加班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工作了2-3年,从来不知道自己工作中存在值班与加班的差别,无论是被申请人的表述还是工资构成及计算标准,还是公司规章制度均未明示值班的概念和内容。在申请人追索加班费的时候,本申请人勉强提出值班的概念,显然背离了事实和诚信,严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值班和加班,一般劳动者难以区分,很容易混淆,但是却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模糊处之。关于值班,劳动者有权利事先知悉,用人单位有义务事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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