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劳动报酬 > 正文
员工不辞而别 劳动合同解除了吗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来释放工作压力,但匆忙离开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员工,是否还属于单位的员工呢?

  案例

  某单位员工王某从今年3月开始突然不到单位上班,单位主管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单位员工有事请假需征得其所在部门主管同意,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者,将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日的,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该单位就将王某按自动离职处理,单位内部贴出通告,“王某因自动离职,从2015年3月1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但数日后,王某又想回到单位上班。

  单位认为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那么单位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真的解除了吗?

  评析

  王某和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按前述单位的做法,王某自动离职后,单位一纸通知了之。由于单位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也没有依法送达劳动者,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双方长期处于不提供劳动不发放报酬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王某不辞而别的行为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王某,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当王某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拒绝的,单位却很有可能面对败诉的风险。

  因此,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由于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或辞职的合法手续,公司完全可以作旷工处理,旷工天数达到可以解除的严重程度时,可按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决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员工方为有效。

  法律小贴士

  1.用人单位如何有效送达通知文本?

  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单位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不会发生送达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穷尽所有的送达程序均无法送达时,单位才能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3.用人单位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