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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纠纷调解获三倍工资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春节放假假期长,加班纠纷也不断,员工春节加班求的不过是拿多点工资能过个余裕年,可往往过年前后也是员工疏忽法律保护被钻空子的时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加班员工要求老板支付三倍工资的提供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黄某某起诉称,其在某某山镇被告李某某的超市里打工,月工资为每月1200元,2014年正月初二就被要求上班,其认为正月初二至初七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六天应获得720元的加班工资。原告在多次要求李某某支付加班工资未果并经劳动仲裁未果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某支付加班工资720元。

  被告李某某则辩称,原告与其并未签订合同,也未约定如果原告加班被告须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后经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讲解,告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最终李某某答应自愿支付原告加班期间的工资720元(正月初二至初七共计六天)。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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