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地方法规 > 北京地方法规 > 正文
经企业录用失业人员可享受岗位和社保补贴
2011-0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工资性岗位补贴。其中,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3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范围:可以享受补贴的单位包括:按规定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各类用人单位均可享受(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

  岗位补贴:工资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从用人单位为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开始计算(以整年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岗位补贴)。其中,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0%;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9%.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