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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0-08-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颁布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2010-01-30

  【实施日期】 2010-1-30

  【发 文 号】 粤人社发〔2010〕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文要求,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确定特殊调整人群。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0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85元定额计发。

  定比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2009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0年1—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等因素核定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加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2.按上述办法调整,所在市平均养老金仍达不到950元/月的,再按照调整后所在市平均养老金与950元的差额,加发定额过渡性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各地要通过加强基金征缴、规范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力度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具体落实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10年3月1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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